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

季度財報 擬45天內需呈交 或改以半年報備

(吉隆坡8日訊)證券監督委員會探討縮短季度財報呈交期限,或減至45天,全年審計財報則或從6個月縮至2個月,並深入研究是否取消現有的季度報備方式,改以半年匯報業績表現。
 
新建議意味著上市公司的董事局面對更大的挑戰,審計師任務加重。
 
查麗娜說,大馬交易所是在1999年要求上市公司提呈季度財報,旨在1997亞洲金融危機后,重拾投資者對資金市場的信心,事實也證明,該措施取得成效。
 
她今日出席《2011年企業監管藍圖》推介禮后,發表上述;出席者包括第二財長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,及大馬交易所主席敦莫哈末賽丁。

近數年,市場辯論季度財報的“實用”價值,有評論者質疑季度的期限過度,很難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表現做結論,相反,半年財務更能準確分析。
 
英國、澳洲和紐西蘭已要求公司提呈半年財報。
 
此外,特別是財務資料的企業資訊,愈遲公佈愈沒有價值,投資者需要更快得到資料,以作投資決定。
 
證監會認為,季度財報的2個月呈交限期有必要縮短,年報發佈也必須從6個月減短。
 
查麗娜指出,這兩項建議尚未落實,將收集市場的意見和反應,再加以分析,才會有最終的決定。
 
按照國際實踐,季度財報的呈交限期為45天,年報則2個月,由于全年審計財報是與年報一同公佈,將一起受影響。

審計工作繁重
2個月期限難達
 
一名審計師告訴《中國報》,要在2個月完成全年的審計工作,是很難達到的任務。
 
“一般公司旗下有數十或數百家子公司,尚未計入其他聯營或聯號公司,加上多個外銷市場,在等待和整合子公司的財報,已耗上許多時間。”
 
她說,若是公司的貨倉龐大,光是審計貨源已花光2個月的期限。
 
“現在,審計公司每半年就先到公司進行部分審計工作,好讓年底能順利完成報告,6個月時間已很逼迫,若減至2個月,根本難完成有素質的審計報告。”
 
不管是季度或改為半年財報,都無需經審計公司審計,因此,這方面不影響審計師的工作。只有全年財報需要審計。
 
怡保工程(IJM,3336,主要板建築)執行副主席丹斯里陳文成會上說,呈交期限縮短將是很有挑戰,不是所有公司每天會“結賬”,尤其許多公司已開發海外市場,交易涉及多種貨幣,整合財報更顯吃力。
 
他指出,現在2個月時間提呈季度財報,再多4個月呈交年報,審計師已面對很大壓力。
 
善用科技
多與股東溝通
 
證監會鼓勵公司善用新科技,強化與股東的溝通和發佈即時訊息。
 
科技改變人們的溝通,讓資金市場也起了變化。互聯網和流動電子產品,無時無刻傳送大量的資訊,投資者可即時獲得分享。
 
然而,只有資訊供應商、媒體和分析員,廣泛使用科技,上市公司在利用科技與股東溝通,則顯得落后。
 
許多時候,股東是透過媒體報導和分析報告,在公司發佈正式文告前,就得知有關資訊。
 
上市公司需要加大對資訊科技的應用,保持與股東溝通。

鼓勵股東大會前
提供資訊清晰文告
 
證監會將檢討數措施,鼓勵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前,針對議案發佈資訊清晰、詳細和合時的文告或文件,及早于最低通知期限,發佈會議召開的通告。
 
該會說,在股東大會召開前,為議案提供有素質和合時的資訊,對投資者很重要,可幫助作出正確決定,投下支持票通過或反對議案進行。
 
根據大藍圖,僅發佈股東通知書(circulars),並不能協助股東深入了解議案的來龍去脈。
 
雖然法規規定多個最低通知的期限,但股東仍不足夠時間做準備,以活躍參與股東大會。
 
若可以,公司應該根據國際最佳的實踐,給予比最低通知期限更長的通知時間,亞洲企業監管協會(ACGA)的指標是,在股東大會前28天或更早,發出通告。
 
為了讓股東能積極參與股東大會,證監會將檢討擬定數措施,鼓勵公司為每項議案,提供股東清晰、詳細和合時的相關資訊。

題:資訊揭露與透明度(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)建議
 1. 擴大報告範圍
 ☆新企業監管守則要求公司向股東提供有素質和合時的資訊。
 ☆新企業監管守則和上市條例講求實踐,並非是企業監管的要求符合。
 2. 資訊揭露確保合時
 ☆推廣公司利用科技與股東溝通。
 ☆檢討現有財務與非財務資訊的揭露架構,包括縮短呈交季度財報和年報。
 3. 改善股東大會資訊揭露
 ☆探討數措施鼓勵公司提供具素質和合時資訊的文告和文件。
 ☆探討數措施鼓勵公司比最低通知期限更早,公佈會議召開的通告。
 4. 推廣非財務資訊的有效揭露
 ☆成立特工隊(taskforce)檢討綜合報告(integrated reporting)的發展,和提高公司的應用意識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