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

上市公司悉數售資產 須獲75%股東同意

(吉隆坡28日訊)證券監督委員會和馬證交所聯手修改上市公司私有化條例,建議必須獲得75%股東同意,才可脫售全數或大部分資產,進一步保障股東的利益。
 
證監會發表文告說,聯同馬證交所發出諮詢文件,建議修改馬交所的上市公司(透過資產脫售)私有化條例。
 
同時,該會也建議更新1998企業併購“獻議文件”(Offer Documentation)的條規,以及檢討熟練投資者(Sophisticated investor)準則和非上市資金產品的銷售實務指南。
 
作最后決定前,證監會會與業者展開商談。
 
公司脫售資產條例修改重點
 1.欲通過脫售所有或大部分資產私有化,不再維持上市地位的公司,須得到75%的股東同意,門檻較以往提高,目的是讓股東在私有化期間享有同等保障。
 進行私有化的公司,亦需向股東提供獨立意見,和詳細揭露資產脫售資金所得的去向,用意是提高透明度。
 在1月28日或以后宣佈的資產脫售計劃,都必須符合此新條例。
 
 2.證監會將提供指南,協助投資者解讀獨立顧問評估併購獻議中的“公平”(Fair)和“合理”(Reasonable)。
 額外增加的指南,可讓投資者更清楚整個併購計劃。
 3(1).推行綜合措施簡化熟練投資者組別。現有組別包括“高個人財富”、“高公司資產”及認可投資者(Accredited Investor),同時取消25萬令吉的投資額條規。
 出發點是,確保複雜和高風險的產品,僅提供和行銷給熟練投資者。
 根據現有規定,凡一次過投資25萬令吉者,其資產須超過300萬令吉,至于企業公司投資戶,資產需超過1000萬令吉。
 3(2).檢討非上市資金產品的銷售實務指南。為改善資訊揭露,產品發行商需分開發佈“產品介紹清單”(Product Highlights Sheet)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